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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公安曝光一批酒驾、违法载人、无证驾驶等典型案例

2022-09-27 00:19:01 1945

摘要:2021年6月21日以来,沙洋县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接连查处了一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车辆超员、机动车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各类道路交通违法人员,营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

2021年6月21日以来,沙洋县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百日会战行动,接连查处了一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车辆超员、机动车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各类道路交通违法人员,营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下面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希望大家要引以为戒,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车辆。

1.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2710,2021年6月25日15时55分在342省道35km路段(五里铺辖区)因车辆超员载客被查获。

2.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37082819******1319,2021年6月26日15时40分在沙洋镇平湖大道英皇酒店门前路段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3.李某某,驾驶证号42080219******0328,2021年6月26日20时30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税务局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查获。

4.吕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4919,2021年6月26日20时25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税务局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查获。

5.罗某,驾驶证号:420822219******1031, 2021年6月26日21时在沙洋镇汉津大道税务局门前路段因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被查获。

6.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22219******4316, 2021年6月26日21时30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被查获。

7.田某,驾驶证号:42082219******4330, 2021年6月26日21时40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查获。

8.周某某,驾驶证号:42900519******0056, 2021年6月26日21时50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被查获。

9.宋某,驾驶证号:42080019******4895,2021年6月26日20时21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平湖车站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46mg/100ml。

10.张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816,2021年6月26日20时36分在沙洋镇汉津大道平湖车站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74mg/100ml。

11.程某,驾驶证号:42082219******4316,2021年6月26日21时16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21mg/100ml。

12.寿某某,居民身份证号: 42080319******6216,2021年6月26日21时48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48mg/100ml。

13.龚某某,驾驶证号:42082219******5336 ,2021年6月26日21时53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23mg/100ml。

14.王某某,驾驶证号:41072819******2079,2021年6月26日21时53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66mg/100ml。

15.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42082219******5770,2021年6月26日21时38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43mg/100ml。

16.金某某,驾驶证号:33072319******431X,2021年6月26日21时31分在沙洋镇五一路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因饮酒驾驶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44mg/100ml。

17.张某某,驾驶证号:42242119******4315,2021年6月27日10时10分在207国道纪山镇集镇路段因机动车违法载人被查获。

18.肖某,驾驶证号:42080219******0315,2021年6月27日10时20分在沙洋镇洪岭大道路段因车辆超员载客被查获。

19.余某某,驾驶证号:42080319******3011,2021年6月27日10时30分,因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坐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被查获。

20.刘某某,驾驶证号:42080019******4811,2021年6月27日14时36分在沙洋镇洪岭大道路段因驾驶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被查获。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者将被给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元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头盔。违者将被给与驾驶证记2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违者将对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规定人数未达20%的,给与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给与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给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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