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昨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一涉恶犯罪集团11名成员进行宣判判处11人有期徒刑1年至7年半不等☟☟☟网络图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德康(40岁,沙洋城区人,无业)开始“混社会”,在“混社会”前后认识了被告人李明、匡青青、钱肖、代俊、唐梦华...
昨日
沙洋县人民法院
对一涉恶犯罪集团11名成员进行宣判
判处11人有期徒刑1年至7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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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李德康(40岁,沙洋城区人,无业)开始“混社会”,在“混社会”前后认识了被告人李明、匡青青、钱肖、代俊、唐梦华、王思敏等人(年龄均在30岁左右,本地人,无业),并相互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沙洋城区实施高利放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李德康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查明,该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李德康及其成员纠集多人实施寻衅滋事8起,开设赌场1起,容留组织成员及他人吸毒3起。李明、代俊、钱肖、匡青青、唐梦华、王思敏系李德康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法院审理认为,以李德康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李德康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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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其中李德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半,并处罚金1.8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半不等。
宣判后,李德康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荆门晚报(通讯员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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